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下称学院)董事会章程、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学院聘用各类人员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三、聘用人员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学院优先聘用举办单位的人员。聘用人员除董事会特聘之外,男性为65周岁以下,女性为60周岁以下。
四、聘用人员一经录用,须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合同正式生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五、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由本人委托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工作单位代为管理。
六、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且续聘者,学院将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院统一要求进行。年度考核结果经学院审定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及调整待遇的基本依据。
八、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含称职)的,合同期满若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视为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或考核为末位的予以解聘,其聘用合同同时终止,与学院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三章 聘用程序
九、人员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2、组成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考查、身体检查与业务考核。
3、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4、由学院院长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学院和应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十、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2、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对聘用人员实施奖励和处分;
3、保护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及各种社会保险;
4、根据聘用人员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聘用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5、按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提高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一、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及有关待遇;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3、服从学院的组织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在学院工作期间,未经允许不在外兼职(兼课)。
4、在学院工作期间,未经允许,不脱产学习。
第五章 聘任权限
十二、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提名,报湖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批准后聘任;副院长、部门正职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审议聘任,并报学校备案。
十三、部门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由学院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学院聘任。
十四、专职教师、实验人员由学院教务部推荐,报学院办公会审议后由学院聘任。
十五、兼职教师由学院教务部推荐,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同意后聘任。
第六章 聘用年限
十六、院长和副院长聘期为三年;其他人员聘期为一至两年,以聘任合同为准。
十七、兼职教师原则上一年一聘。
第七章 福利待遇
十八、聘用人员(兼职的教师除外)的工资、福利及奖酬,由学院依据有关法规,参照其他单位相应的岗位标准制定并由学院统一发放。但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全额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十九、专职教师实行固定工资与课时津贴相结合的办法;兼职教师只发给课时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二十、聘用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一、若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依照有关规定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恶劣,损失严重的,受损方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十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得追究对方责任。
二十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此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6年8月27日,湖工大工程[2006]36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