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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gcxy 时间:2019-01-02 点击数:

各系、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附件1)。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我院将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由个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教职工须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APP“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准确填写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如在我院代扣代缴个税的,受雇单位填: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税号124200007417700028),学院财务部将根据教职工个人填写的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按照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3.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4.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教职工可以下载手机APP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见附件3),1月1日以后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因我院2019年1月12日发放工资,请大家务必于1月7日下班前通过APP客户端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报送。

因故未能及时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教职工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由税务机关汇算审核。

财务部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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