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一)概况
项目
| 内容
| 计征方式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按月计征。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合并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其计税办法在一年内只能用一次。
|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3%,速算扣除数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速算扣除数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速算扣除数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速算扣除数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速算扣除数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速算扣除数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速算扣除数13505。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二)税率表
1、存在雇佣关系
(1)工资、薪金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适用速算扣除数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80000元以上
| 45%
| 13505
|
注: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所得-3500(或4800)-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适用速算扣除数
|
不超过18000元
| 3%
| 0
|
18000元至54000元
| 10%
| 105
|
54000元至108000元
| 20%
| 555
|
108000元至420000元
| 25%
| 1005
|
420000元至660000元
| 30%
| 2755
|
660000元至960000元
| 35%
| 5505
|
超过960000元
| 45%
| 13505
|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所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500(或4800)部分
2、不存在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计税表
所得
| 计税公式
|
800元以内
| 0
|
800元-4000元
| (劳务报酬-800)×20%
|
4000元-25000元
| 劳务报酬×(1-20%)×20%
|
25000元-62500元
| 劳务报酬×(1-20%)×30%-2000
|
62500元以上
| 劳务报酬×(1-20%)×40%-7000
|
(三)国税总局相关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四)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应纳税所得额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高于费用扣除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在工资薪金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地点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5月8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