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职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经费独立原则;
(三)服务教职工原则;
(四)勤俭节约原则;
(五)民主管理原则;
(六)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组织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院的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依法向工会拨缴留存。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教职工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发放的困难补助也属于教职工活动支出。包括:
(一) 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
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半年不超过2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8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两次。
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需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1000元。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1000元。
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按照加班相关规定执行。
工会可统一通过规范的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教职工日常健身活动,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不得以预付卡或会员各自报账的形式进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支出。
劳动模范和教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面向劳动模范、先进教职工和一线教职工,具体参照《关于加强湖北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单位行政负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省内惠游年票(卡)等文旅产品,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按照购买服务的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工会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教职工活动支出。
第七条 教职工服务支出是指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教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教职工书屋、教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健康驿站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创新创业、
岗位练兵、教育教学水平提升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工会开展以上活动的奖励支出等事项,由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
活动、社会影响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二)教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会员、互助保障普遍惠及基层教职工服务方面的支出。
条件成熟时,工会可结合实际,按照学院工作要求,为单位教职工集体投保普惠公益性质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利益的支出, 是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社会职能所耗费的资金。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学院困难教职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困难教职工帮扶慰问。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工会根据经费实际,可对学院困难女教职工子女开展“六 一”慰问,发放不超过200元慰问品。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工会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工会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以及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确需发放奖品或奖金的,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工会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学院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目标任务,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收支,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核及报销办法。
(一) 开展文体活动,要有实施方案、参加人员名单、经费预算、活动通知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
(二) 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
(三) 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
(四) 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
(五)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慰问,要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出院结算单复印件;
(六) 工会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经工会小组长、党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工会审核签字后发放慰问金;
(七) 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工会有关经费支出实施细则》(湖工大工程工字〔2020〕2号文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