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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1)

作者:阮芳 时间:2024-06-03 点击数:


捏造、歪曲党的历史


违纪案例


冯某,中共党员,某大学历史系教授。在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作讲座时,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故意捏造、歪曲党史。


纪律提醒

歪曲党的历史行为,是指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公开方式,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冯某在公开讲座中公然捏造、歪曲党史,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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