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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作者:阮芳 时间:2024-03-07 点击数: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纪法意识,严守纪法底线,发挥以案示警、以案释纪、以案促改作用,8月30日,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一、宣恩县人民法院原司法警察杨琳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1年8月12日,杨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杨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4mg/100ml。2022年6月24日,杨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3年4月,杨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黄冈师范学院原副院级退休干部陈年友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3年1月13日,陈年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陈年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38mg/100ml。2023年3月,检察机关对陈年友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7月,陈年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并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三、宜都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监管股股长曾华强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2年8月26日,曾华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曾华强联系其表弟赶至现场顶包。经检测,曾华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同月29日,曾华强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找人顶包的事实。同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对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6日,公安机关对其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0日,曾华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四、仙桃市交警支队秩序管理科原副科长许建平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8年10月30日中午,许建平在武汉市出差期间与战友聚餐并饮酒。当晚8时许,许建平从武汉返回仙桃途中,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许建平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66mg/100ml。2019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2日,许建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钟祥市龙裕湖水库管理所副所长蒋中勤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2年6月16日晚,蒋中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蒋中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2mg/100ml。次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钟祥市纪委对蒋中勤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审查时发现,蒋中勤饮酒原因系钟祥市水库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协调人王某为感谢蒋中勤等人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利用项目整改验收的机会,在市内某餐馆宴请蒋中勤等3名验收组成员。2023年6月8日,蒋中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同接受宴请的其他2名干部亦受到责令检查、谈话提醒等处理。

六、神农架林区公路管理局工程建设科科长贺超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2年3月1日晚,贺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保康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贺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57mg/100ml。次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3日,贺超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省纪委监委指出,酒驾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惩处。

省纪委监委强调,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切实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带头遵纪守法,不断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筑牢思想防线,做到早提醒、早预防,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巩固违规吃喝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要按照省纪委监委《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规范量纪指导意见及取证指引》要求,坚持全面审查,深挖彻查酒驾醉驾背后的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及“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坚决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同时,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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