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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7-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维修项目”),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水电设施等经费预算在0.5万元以上的建设维修项目管理。

第三条学院建设维修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维修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他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以及节约能源的建设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3.节约资金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节约工程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建设维修项目管理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实行分管院领导总体协调、基建与维修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预算及立项管理

第五条所有建设维修项目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求,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立项要求实施。未经学院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建设。

第六条学院重大基建项目,由基建与维修部负责立项论证和规划选址,并做好方案论证上报学院,经学院审定后立项。

第七条预算申报工作

1.下年度预算申报工作。每年11月由使用单位向基建与维修部申报下年度建设维修项目经费预算,对对维修原因、工程内容和经费预算等作出简要说明,由基建与维修部汇总,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现场论证后呈报学院审批;

2.审核批准的建设维修项目经费预算作为学院下年度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八条建设维修改造项目通过以下3种方式之一进行立项:

1.年度集中维修改造工作。每年4月由使用单位向基建与维修部申报集中维修改造项目,对维修原因、工程内容和经费预算等作出详细说明,由基建与维修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现场勘察、论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根据年度经费预算集中报院办公会研究立项。原则上利用假期施工。

2.专项建设维修项目。由相关单位(部门)向基建与维修部申报,基建与维修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或专家现场勘察、论证后,通过院内请示报告审批流程批准立项。投资预算在0.5万元—30万元的项目,由院长批准立项;投资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院办公会研究立项。重大建设维修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报学院董事会或湖北工业大学立项。

3.应急维修改造项目。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实施,后按有关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九条学院建设维修项目的招标工作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由基建与维修部组织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学院每三年通过招标遴选3家常规维修单位负责实施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建设维修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合同估算30万元以下的特殊项目可通过组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湖北工业大学常规维修中标单位实施。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各环节工作执行《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建设维修项目的合同主要包含: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各类检测合同等)。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合同应包含工程内容、质量及工期要求、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包含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质量及工期要求、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技术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及要求、履约时间、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所有合同均不得擅自修改相关行业合同范本的核心条款。

第十五条招标完成后,基建与维修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基建与维修部负责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完成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后勤保卫部负责项目的用水、电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项目的水、电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管;财务部负责委托审计单位对重大项目施工过程实现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项目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学院对建设标准、功能、工艺等要求,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设计过程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由基建与维修部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图纸会审等。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或工程规模大、技术要求高、技术复杂或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基建与维修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及时终止在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维修项目由基建与维修部、使用单位各指派1名现场代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协调与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后勤保卫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按要求签订安全入场施工协议,缴纳安全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学院安全、消防、治安和环境卫生等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条加强过程管理,严格现场监督

1.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及现场代表应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要求、技术标准与施工方案施工,并遵守国家、地方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

3.建设维修项目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或不符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对不按要求整改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结算。

第二十三条涉及的隐蔽工程由基建与维修部、使用单位及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进行下一道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单作为审计结算的依据,严禁事后补办。

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方案有错误、严重不合理或甲方功能要求调整等其他不可控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遵守国家、地方和学院相关管理办法,保持原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1.使用变更。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提出调整,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2.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需要进行的变更。

3.施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由于造价或市场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施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施工技术与工艺的调整和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变更由基建与维修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变更意向,并写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和估算价等,相关单位(部门)及参建单位论证后(如有设计、监理单位由设计、监理先行论证),提出变更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形成变更签证或会议纪要,变更后的施工图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手续。仅有监理单位和现场代表签字的变更,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严格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只确认实际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及现场实际做法,尽量用图形描述,签证内容要真实、准确、图形尺寸完整。严禁盲目签证、重复签证和虚假签证。现场签证单经基建与维修部、使用单位及监理单位当场签证确认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公开招标的项目,批复预算内变更按分层分级原则审批,超过批复预算内变更按项目立项审批。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经相关单位(部门)及参建单位论证后,根据变更类型、变更额度,实施分类审批。

使用变更根据额度进行审批;

1.估算额度在1万元内的变更,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估算额度在1万元—10万元的变更,由院长审批。

3.估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学院办公会审批。

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1.估算额度在1万元以内的变更,由基建与维修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论证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估算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的变更,由基建与维修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专家现场论证后,由院长根据论证意见审批。

3.估算额度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向学院办公会备案。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对照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清单、技术与质量要求等情况,落实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严把“质”、“量”验收关。

第三十二条基建与维修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审批通过后,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施工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预验收整改及复检合格后,由基建与维修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采取小组负责制,基建与维修部、后勤保卫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使用单位等为验收主体部门。涉及校内新建,改扩建、装修、绿化和消防、通信、监控等工程的应邀请相关单位(部门)参与,涉及专业性强的工程应邀请相关专家人员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与维修部应尽快将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移交给资产管理部或使用单位管理。包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现状和消防、监控、水电、燃气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学院档案室对建设维修项目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基建与维修部应及时归档,大型建设项目可按工程阶段或文件类型分期、分批归档。档案室负责对基建维修档案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

第三十六条学院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与维修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职责。质保期满,基建与维修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签发质保金返还审批表。其中绿化工程质保期满,应提供绿化移交清单。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贯彻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执行,未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的建设维修项目不得结算。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资金依据立项批复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财务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核算管理以及会计监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建与维修部负责编制基建维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与维修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审核,送交财务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基建与维修部、财务部配合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章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学院建设维修项目管理要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惩处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关口前移,积极防范,全面覆盖,建立健全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建设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自律自觉性,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程序、组织纪律、制约措施及责任追究办法,预防职务犯罪。

第四十一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或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与维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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