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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2-05-16 作者: 来源: 实验与信息中心 点击:

为规范实验室的管理,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完全掌握所管理实验室的账和物,定期盘点实验室设备、耗材及其库存,及时做好实验室资产的统计、转移、报废工作,确保账、物一致。熟悉硬件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了解教学辅助工具的使用,是实验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学期前配合指导老师提前准备好上课必须的软硬件环境及实验耗材。

第三条 有教学安排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提前10分钟开门,并打开实验室总电源,协助指导老师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帮助老师掌握各类设备的使用方法,对于特殊的设备或者软件要有相应的操作流程提示。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每节课要巡视实验室,对于违反实验室守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其实验课,并向实验与信息中心及其系部等相关部门通报。对有一定危险性的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得离开实验室。

第五条 课间出现设备故障,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到场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应有临时解决方案,并及时填写《实验室设备维护修理日志》。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督促指导老师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课结束之后,实验室管理员应在师生离开5分钟之内关闭实验室水、电、气以及实验室门窗,做好安全工作。检查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对于破坏、遗失配件或设备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实验与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汇报,并立即展开调查。

第七条 实验室钥匙应由实验室管理人员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每天要定时检查《实验室工作日志》(“故障报修”栏),对于非特殊原因的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解决,最晚不得晚于每周周五;对于因更换部件等需要较长维修周期的故障,管理人员需要对相应的情况做好登记。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严禁任何人员在实验室内喧哗、抽烟、进食和乱扔杂物等行为。

第十条 积极配合完成学院其它教研、培训、竞赛等活动,保证软硬件环境的正常运行。 

实验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