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性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等各类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和系部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系部应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协作,分级负责。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实施;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确保安全事故危害降到最低;
(四)及时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和应急保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和实验要求制定相应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二)加强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教育,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科学处置能力;
(三)严格实验室安全风险源管理,建立有效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或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五)严格规范落实实验安全工作记录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相关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救援救护物资充足完好。
第四章 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第八条 事故应急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事故所在单位是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努力降低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现场人员在自救、现场处置时,应初步判定事故情况,具备自救、现场处置条件的,根据预案开展自救和处置;不具备自救、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撤离现场,并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重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湖工大工程办〔2021〕3号)相关规定及时向学院报告、向相关部门请求救援。
第九条 应急报警、救援电话
公安报警电话:110
火灾报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电话:120
校医院急诊电话:027-59750120
校园110报警救助中心24小时报警电话:
027-59750110(白天) 13006100110(晚上)
实验与信息中心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7-59751820
第五章 常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若火势较小,应迅速使用灭火器材灭火,防止事态扩展;若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抢救触电者,同时联系校医院及时救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要拨打“120”求援。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灼烫伤事故时,应迅速脱离致热源,降温及保护患处。灼烫伤后,首先要脱离受伤环境,使受伤部位的致伤因素减少至最低,对较重伤员,在做初步处理后,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直接送往医院治疗。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机械性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原因,做好有关记录并保护现场,采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调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并报警,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六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须及时报告事故调查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经济财产损失、造成环境影响、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七条 学院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严格责任倒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使用,同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责任,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依法依规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