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统一组织。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审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监督、考核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负责审核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4、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及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
第七条学院设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学院专项划拨,以专款专用为原则。
第八条大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原则上固定岗位酬金可按月计算,酬金标准按岗位需要进行设置,临时性岗位酬金视工作任务酌情确定。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核岗确认后,严格按照标准发放。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院内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原则上每人每周勤工助学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结合本学期工作需要,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院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院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学院各系部自行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十六条固定岗招聘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每年两次,临时岗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招聘。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固定岗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学生申报材料后,岗位的面试及选拔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助学管理办公室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二十条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优先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挑选合适人员,若不能满足,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再面向其他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公开挑选。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固定岗位以学期为单位审核、聘任,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聘任期间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按岗位设置要求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临时岗位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上岗前,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对在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负责任、造成设岗单位工作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相关单位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由设岗单位报学生工作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固定岗位劳酬标准一般为每月100元,临时岗位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申报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元/天标准。
第二十八条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每月10号前,每月3号前各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岗考核表》,根据表现情况核准工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填写《勤工助学岗薪酬发放表》,报学院领导审批发放。
第三十条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表格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