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和相关教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湖工大4月11日通知:税务机关在对2013年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联网稽查时,发现有教职工从湖工大和学院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分开计税且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通知整改。根据税法规定和院领导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起,学院教职工中湖工大在职人员从学院取得的收入由财务部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并代缴;其他相关人员,请按税法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或者与财务部联系,参照湖工大在职教职工的办法执行。
二、2014年5月前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教职工,请自行选择其中一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补缴税款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