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除了通过按月支付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个人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的各类奖金、津贴、劳动分红等,如月、季、年度奖;出勤奖;行业特殊津贴、补贴;特殊地区津贴、补贴;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免税的其他所得-费用扣除额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方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来确定。
2.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来确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职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此表可到财务部领取或到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