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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保卫部 时间:2025-10-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学院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各学生组织在本校区内大礼堂、运动场、体育场馆、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会议室、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参加人数500人或校外人员100人以上的活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 联欢会、音乐会、舞蹈等文艺演出活动;

() 各类庆祝、庆典、纪念大会等集会;

() 运动会、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创新创业类竞赛;

() 专题报告会、讲座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 招生宣传、人才交流宣讲会、招聘会;

() 展览、展会、学习培训、社会性考试;

() 其他参与人数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

注:列入课表的正常教学、实践活动和日常学术交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组织、谁申报、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和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活动安全负责。

第四条 学院保卫部是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宣传部负责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审批及开展过程的监督指导,配合保卫部实现对学院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举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由主(承)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有两个以上主()办者的,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校园文化活动主(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有关要求,对参加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划定的区域控制入场人员数量;

(五)落实医疗救护、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及时制止妨碍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保卫部,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配备与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的治安;

(八)制定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九)为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其他保障。

第七条 大型校园文化活动举办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安排专门人员保障电力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八条 参加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二)遵守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场所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含有害信息、不良内容的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辱骂、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内投掷、丢弃杂物。

第九条 学院保卫部负责由学院直接举办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保卫部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院级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参加。保卫部在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主(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备案;

(二)对主(承)办者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予以指导;

(三)在大型校园文化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四)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查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举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承)办者必须是学院职能部门、各系部或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学生组织;

(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活动;

(四)娱乐性文体活动一般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活动;

(五)具有符合本办法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1.场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场地、水电器材、设施的安全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使用。

2.在室内举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不得超员,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超负荷用电,特殊情况必须安排水电工值班。

3.主(承)办者要在活动前会同场地管理单位,对场地进行防火和安全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确保万无一失。场地设施无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主办、承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必须提前5日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申请表》,制定《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经学院相关负责部门审批,并在学院保卫部报备。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名称、活动性质、活动目的;

(二)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三)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活动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不能由学生担任);

(四)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活动场所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措施;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活动安全检查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各类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

(四)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破坏社会稳定;

(五)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渲染暴力;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损害学院声誉;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大型时政报告、学术讲座,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学生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根据所属关系,报相关系部及学院团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前,凡须张贴、悬挂的活动主题、标题、标语、海报、内容等,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核;举行校外来校开展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展览,主办和承办单位须把好意识形态责任关;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相关系部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协会和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开学典礼、军训、毕业典礼、校庆等由学院党政会议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可不履行报批手续,但须由活动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党委宣传部及保卫部备案。

第四章 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 保卫部发现主(承)办者未按照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校园文化活动,或活动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保卫工作不得力,活动安全无保障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校园文化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主(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保卫部或公安机关报告,避免人员伤亡和再生意外事件。

第十八条 主(承)办者或者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人员如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保卫部给予批评教育;如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将其带离现场,交由保卫处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主(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超过核准数量时,应立即禁止人员入场。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主(承)办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湖工大工程〔20174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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