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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a href="" target="_blank">资产管理部</a> 时间:2015-04-20 点击数:

湖工大工程〔2014〕47号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归口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各单位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财产,应列为学院固定资产。

(一)凡单价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及其它用途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一般设备。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毕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设施。

(二)轮胎、电瓶等替换性资产(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一般性装修费用。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十六个类别,实行统一分类管理。

01类: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和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02类:土地及植物。土地指学校购置或租用的土地、包括经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水域、岛屿等;植物包括名贵树木、花草、盆景等。

03类:仪器仪表。包括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成份分析仪器、光学仪器、试验机、实验仪器及装置、天文仪器、气象仪器、海洋仪器、农牧渔仪器、石油仪器、纺织仪器、动力机测试仪器、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电影机械、照相机械、计时及校验仪器、电测量仪器、通信仪器、核子仪器、地质勘测量仪器、航空航天航海仪器、建筑工程仪器、心理生理及行侦仪器、环境检测仪器等。

04类:机电设备。包括各种机械设备、电力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净化工艺设备等。

05类:电子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广播、视听、通信、雷达、机器人及电子产品工艺设备等。

06类:印刷机械。包括各类印刷设备、复印机、打印机等。

07类:卫生医疗器械。包括医疗用的手续器械、检验仪器、放射和光电子治疗仪器;中医、兽医专用器械;卫生医疗专用车辆及医疗辅助设备等。

08类:文体设备。包括文艺设备和体育设备。

09类:标本模型。包括各种动物、植物、矿物、天然物质标本和各种模型。

10类: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奖牌、奖杯、授牌、展品、藏品等。

11类: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以及办公工具书等。

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13类:家具。包括教室、学生宿舍、办公室、公用房屋及设施内配置的各类家具。

14类:行政办公设备。包括安全消防设备、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生活用具等。

15类:被服装具。包括批量的被褥、服装、床上用品及室内、外装具。

16类:牲畜。指牛、马、驴、骡、警犬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需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入、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一般应以招标方式进行,少数特殊(如特殊专业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等)或进口设备、或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招标方式条件不成熟的,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用商务谈判方式进行。但必须邀请技术专家、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领导全程参加,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谈判纪要(或记录),再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书。

第十三条 学院建设或购入的房屋及建筑物,购入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均实行一级管理,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实物账和卡片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程序:

(一)经批准施工的房屋及建筑物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填制《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单》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一式4联,第一联用于留存,第二联作为基建结算凭证,第三联作为财务部固定资产入账凭证,第四联作为资产管理部建账的依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存学院档案馆。

(二)院外购置和接受捐赠房屋及建筑物,在索取相关的合同、发票、工程技术资料的同时,按院内入账程序执行。

(三)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添置新的附属建筑物等,由基建部门负责填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和交付使用明细表,按院内入账程序执行。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经使用单位(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3联,第一联由资产管理部留存,第二联作为使用单位凭证,第三联用于财务部登记固定资产价值账。

(五)自制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会同财务部、资产管理部进行定价后,由自制单位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3联。

(六)各单位(部门)购入的家具类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写字台、办公椅、文件柜、会议桌、沙发、茶几、阅览台、课桌椅和学生公寓的家具以及其它被视为家具类的资产,必须到资产管理部办理验收入库、建账、建卡等手续。

(七)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接收单位及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合理定价及验收,出具作价证明。由接受单位填制《验收报告单》一式3联,第一联由使用单位留存,第二联用于财务部入账,第三联由资产管理部存档(或建账)。拨交程序与购入该类固定资产相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和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物资财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在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物资财产交接手续,并到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办理调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有权调配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其改正,并追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实施的。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维护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保持整洁、完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和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填报设备仪器报修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部进行鉴定后维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或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对外单位出售(或有偿转让),必须由使用单位书写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部审核,确属多余或闲置资产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才能办理调出和办理资产注销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交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已满,且性能下降(或已丧失),达不到使用要求;

2、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3、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虽可修复,但预计维修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以上;

4、技术落后、使用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5、在安全、环保、耗能方面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害或存在严重隐患又无法改造的;

6、无修复价值的各类家具;

7、无保存价值的期刊、图书;

8、因改造、扩建工程或按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经鉴定的危房及其他建筑物。

(二)报废审批程序和权限:

1、使用单位按要求填报《资产报损报废单》,经资产管理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会同使用单位代表共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组织有相关技术人员、使用单位代表和资产管理员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单台(或批次)价值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组织,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领导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现场进行鉴定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最后报院长审批、签字;

3、资产管理部和使用管理部门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报废固定资产残体和残值的处理:

1、各单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原物上交,不得用其它物资充替,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必须征得资产管理部同意,方可将可用零部件拆卸留用,并作好登记;

2、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负责收回,集中分类堆放,以招标的方式分批变卖处理。每次招标邀请学院纪检和财务部门人员参与,吸纳三家以上回收公司现场看物竞价,选取出价高的中标成交;

3、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权归资产管理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4、报废固定资产变卖后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财务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和截留;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或报损手续;但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责任性质和大小,给予一定经济赔偿,或行政纪律处罚;若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蓄意破坏等恶劣行为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与财务部、使用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账账核对。

第二十八条 全院固定资产每学年核对清查一次,清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方法为账物核对,实地盘点,即使用单位以在用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账为准,逐项核对实物。

第三十条 对盘盈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对盘亏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有关管理部门要做盘盈(亏)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奖 罚

第三十一条 为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办法【湖工大工程〔2013〕57号】废止。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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