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工程〔2013〕60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现将《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办公室2013年5月28日印发共印43份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完善维修管理工作机制,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不含发配电、水电管网、电扇、照明等设备设施维护)。
第二条 全院仪器设备维修由资产管理部统筹管理,由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实施(办公设备由资产管理部直接负责)。
第三条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时、保质、节约资金的原则,立足院内自修,采取院内与院外,自修与请人修相结合的维修方式。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以后,设备所在单位如不能自行修复,由使用单位联系进行外修。
2、大型或批量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提交《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资产管理部安排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损坏情况,与设备所在单位共同商定维修方案。
第六条 对已维修的仪器设备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原则上为半年。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出现同一故障,由维修单位负责联系重修。
第七条 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
第八条 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须经资产管理部同意,私自送修的,学院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领用时原则上以旧换新。
第十条 对于违反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或人为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后才能修理。
第十一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向资产管理部申请报废,经学院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