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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5-03-02 点击数:

湖工大工程〔2013〕58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现将《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办公室2013年5月28日印发共印43份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院的仪器设备,各部门、各系部都有责任维护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完好安全,各单位应制订相应仪器设备保管、保养、安全使用等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含附件、软件、技术资料),经认定属责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均应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必须及时报资产管理部,并于1小时内上报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报告单,视情节由资产管理部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四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不及时报告的部门和责任人,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实验室人员、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院外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6、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第六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确认可以不予赔偿:

1、因正常教学实验和科研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年久使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确认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防范,但仍未能避免的被盗、火灾等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七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的价值计算;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价值计算;

3、损坏后功能和技术指标下降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维修费和零件费计算;

4、丢失和损坏后已完全无使用价值的,按仪器设备市场价格计算。

第八条 责任事故的赔偿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及丢失,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及赔偿(特殊情况酌情减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影响恶劣的,对当事责任人予以解聘。对造成特大事故,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移交相应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造成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协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作出处理;价值超过5000元,处理决定须报院长审批;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资产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和财务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按时落实赔偿,并及时交财务部。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赔偿款用于补充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资产帐务手续。

第十二条 以上相关条款适用于学院其他设备(办公室设备、空调、电扇、家具等)发生损坏和丢失时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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