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学校主页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8-05-28 点击数: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有房屋资产管理,明确公有房屋管理与使用责任,合理使用公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利用效益,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隶属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各种用房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依据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学院公有房屋划分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为四种类型。

(一)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室、实验中心(室、站)、工作室(研究室)等房屋。

(二)行政办公用房:包括院属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办公室、系部教师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阅览室等房屋。

(三)生活保障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招待所)、收发室以及配电房等房屋。

(四)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礼堂、体育场馆、活动中心、专项业务用房等房屋。

第四条 学院房屋以“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分类核算、规范使用、提高效益”为总体指导思想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房屋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对所使用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等负责,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安全隐患。尚未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房屋管理实行学院和院属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是学院房屋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各类用房行使定编核算、分配调整、出租出借、使用监督、管理考核等管理职权;院属各单位(部门)负责协助学院做好本单位(部门)用房的内部分配调整、使用监督、管理维护等工作,必要时制定单位(部门)房屋使用管理细则,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房屋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 后勤保卫部负责房屋的维修改造及安全消防督查与管理。

第三章 理细则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按照学院建设规划及相关决议决定,结合房屋资源条件统一进行调配,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调配给院属各单位的用房,由资产管理部与用房单位签订《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房屋使用与委托管理协议》,用房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使用房屋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院认定的房屋用途。确需变更的,须向学院提出申报,经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保卫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办理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同资产管理部签订《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房屋使用与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迁入。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增加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提出用房调配方案,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按相关协议的要求在资产管理部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 在学院各类建筑物外安装设施设备或竖立、悬挂广告牌等,须经党委办公室、资产管理部、后勤保卫部同意,并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由后勤保卫部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各房屋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注意房屋使用安全,若发现治安问题、建筑问题和消防隐患,应及时报告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房和房屋租借由资产管理部依据学院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进行安排,相关收入须及时上缴财务。

第十八条 禁止用房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所使用的房屋。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决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用房单位或个人擅自将学院房屋挪作它用,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房屋。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学院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学院将强行予以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教室(含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专业教室及附属用房等)的使用权属教务部,非经营性临时借用教室必须经教务部批准、后勤保卫部备案后才能使用,涉及到费用收支的还需分管教学、资产、财务的院领导批准。改变教室的用途必须经教务部、资产管理部和后勤保卫部同意,并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实施,由教务部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含教室内灯具、电器、黑板、桌椅等)由后勤保卫部负责,教室的教学设备(如多媒体教室、语言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由教务部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资产管理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