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七十三号)《湖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湖工大资〔20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院内调拨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资产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闲置资产调剂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可认定为闲置资产:
(一)两年内原使用单位未使用而功能完好的;
(二)因教学、科研或课程内容调整以后不再使用,或者已不能满足使用单位教学、科研要求的。
第五条 闲置资产的利用应遵循“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满足院内需求,再考虑院外需求。
资产部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调剂申请,并将闲置资产进行公布,各单位部门可提交闲置资产再利用申请,经资产部审核后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超过一年后仍无单位申请再利用的资产,在达到报废年限要求后,由原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资产部进行报废处置。
第三章 报废资产处置
第六条 报废资产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专家评估,对已到达报废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
第七条 拟报废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报废资产原则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要求;除年限要求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设备达到报废年限且因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修理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50%或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无改造价值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规定不准继续使用的;
(五)无修复价值的;
(六)无保存价值的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
第九条 报废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报资产部审核后,提交学院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
(二)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在实物核对的基础上,核准数据及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三)上网公示。资产管理部对拟处置资产上网公示。
(四)领导审批。对经核准符合处置条件、公示无异议的拟处置资产,报学院审批。
(五)资产评估。对经批准同意报废的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专家、监察和财务等职能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处置鉴定意见。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师进行残值估价。
(六)公开交易。对拟处置资产,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七)收益上缴。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学院财务。
(八)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办理资产(电子)明细账的变更登记;同时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送交学院财务部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九)资料归档。资产管理部负责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对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核销,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职能部门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办公会审批。
(二)除第十条(一)款以外的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批;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院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二条 资产在报废过程中应遵循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拟报废资产中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由需领用零件的单位以书面报告说明需领用的零件名称、数量、用途,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资产部审批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四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交学院财务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报废资产运出校园时,应持有并出示资产部出具的报废资产出门证,保卫部门方可放行。未在资产部办理报废资产出门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将报废资产运出校园。
第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未经学院资产部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学院将追缴其所得收益,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规格 |
型号 |
购置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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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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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部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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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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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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