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激励我院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国家、省级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系成立相应评审工作小组,人员由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导师及团总支、学生会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生活作风良好,勤俭节约;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要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上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第一,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并且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第一;
(2)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并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项或先进个人称号,按奖励或荣誉级别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上级资助中心相关标准发放。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思想上进,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20%;
4.生活作风良好,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同等条件下勤学励志事迹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上级资助中心相关标准发放。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原则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积极向上,积极参加班级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生活作风良好,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
4.家庭经济贫困,且通过贫困生认定;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一等助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0%;二等助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50%;三等助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7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按照上级资助中心相关标准发放。
第六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同时获得,但可兼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必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1.各系根据本办法和各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的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要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
2.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3.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按照学院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推荐,并在全系内进行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复审,确定最终人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院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领导审定;
5.院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或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组织实施。获奖受助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学院在资金拨付到位后,将奖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并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严禁让非获奖受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或截留充作班费等违规行为,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该生获奖受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一、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说明:在无外部力量帮扶下,学生自己和家庭主要成员所拥有的资金不足以缴纳学费,或缴纳学费后生活费无着落。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非毕业生购买目前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通讯设备的;
(3)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4)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5)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7)在校外租房或经常性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四、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1)一等:特别困难
(2)二等:困难
(3)三等:一般困难
五、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或班导师)进行资格审查。
3、辅导员(或班导师)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系级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
5、将各院系评定的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审定。
7、学校公示。
8、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出。
五、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70%)、学习情况(15%)、思想品德(15%)”三个方面进行评定,最终以自评分占70%,他评分占30%计算总得分,具体分值如下:
(一)家庭经济状况(70%)
1、家庭成员(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2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1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12分
父母务农,收入仅供自用:10分
父母下岗未再就业:10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父母双方打工: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0分)
2、家庭收入(10分)
有低保证明 10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元以下 10分(月收入400元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7200元 8分(月收入400-6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7200-8400元 6分(月收入600-7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8400-9600元 4分(月收入700-8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9600-10800元 2分(月收入800-900元)
3、家庭支出(15分)
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15分
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学: 10分
弟、妹中有上高中: 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5分)。
4、学生生源(5分)
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5分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3分
一般农村地区:2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5分
5、日常消费(20分)
个人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基本餐饮、服装: 20分
个人支出除基本生活费用外,购买辅助必须学习用品:10分
(二)学习情况(15%)
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
1、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15分
2、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极少有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请假,考试成绩不及格在2门课(含2门课)以内。10分
大一新生:
1、军训:积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优秀。8分
2、高考成绩及上课情况:新生以高考成绩为准,学校可以按照录取学生高考成绩分段计分。7分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三)思想道德(15%)
1、诚实守信(8分):无能力缴纳学费的,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拖欠学费8分;因家中经济困难未办理贷款,但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并按承诺时间缴清学费5分;
2、积极上进(7分):思想追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与班级活动,乐意为学校、院系与班级奉献。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四)加、减分项目
加分:
1、获得省、市、校级荣誉:获得省及以上荣誉加8分,获得市级荣誉加6分,获得校级荣誉加4分;
2、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导致颗粒无收、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10分);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欠收(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上需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公章)(5分)。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无法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5分)
减分:
1、上学年拿到助学金后不感恩,或未将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维持基本生活开销,减10分;
2、较之上年,学习成绩退步明显,减5分;
3、上学年拿到助学金后不交学费的,减5分。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
评分表
系(院): 姓名: 班级: 班导师:
项目 |
评 分 标 准 |
自评分 |
他评分 |
认定等级说明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70% |
1、家庭成员 20分 :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 20分;父或母一方去世 15分;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 12分;父母务农,收入仅供自用 10分;父母下岗未再就业 10分;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父母双方打工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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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1、获得各级荣誉酌情加4-6分。 2、家庭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颗粒无收、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10分 );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欠收(5分)。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无法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5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减分项目:1、上学年拿到助学金后不感恩,或未将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维持基本生活开销,减10分; 2、较之上年,学习成绩退步明显,减5分; 3、上学年拿到助学金后不交学费的,减5分。 |
2、家庭收入10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元以下 10分(月收入400元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7200元 8分(月收入400-6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7200-8400元 6分(月收入600-7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8400-9600元 4分(月收入700-8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9600-10800元 2分(月收入80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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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支出15分:(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5分) 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15分;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学 10分;弟、妹中有上高中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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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生源5分: 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 5分;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 3分;一般农村地区 2分;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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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常消费 20分:(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个人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最基本饮食、衣着 20分 个人支出除基本生活费用外,购买辅助必须学习用品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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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情况 15% |
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 15分:(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15分;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极少有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请假,考试成绩不及格在2门课(含2门课)以内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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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新生 15分:(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1、军训:积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优秀 8分; 2、高考成绩及上课情况:新生以高考成绩为准,学校可以按照录取学生高考成绩分段计分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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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道德 15% |
1、 诚实守信(8分): 无能力缴纳学费的,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拖欠学费8分; 因家中经济困难未办理贷款,但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并按承诺时间缴清学费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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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上进(7分): 思想追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与班级活动,乐意为学校、院系与班级奉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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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情况 |
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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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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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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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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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属实,同意认定。班导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