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管理、组织我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做好校内勤工助学经营性实体的监督和管理。

(三)配合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拟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教职工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各单位结合每学期工作需要,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属性分派勤工助学岗位,有学生组织的系部不单设勤工助学岗位,如工作需要增设岗位,需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聘用。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流程:由用人单位提出设岗申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发布岗位信息,学生自愿申请,用人单位面试选拔。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劳酬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设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学院专项划拨,以专款专用为原则。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每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一般为每月200元,临时岗位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申报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元/天标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劳酬由聘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劳酬标准进行核算,每个月结算一次。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由财务部将勤工助学劳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账号中。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用工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劳酬标准。

第二十条 在当年计划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院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院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院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1日起实施,原《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湖工大工程〔2016〕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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