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资产安全,规范财务工作行为,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内部控制目标
1.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控制管理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和检查机制,保证各项财务工作目标的实现。
2.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确保会计资料及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3.防范经济活动出现舞弊和腐败,降低和减少学院经济运行风险。
第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方法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资产及风险控制、财务信息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第四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岗位及其职责,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五条 经济业务审批、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责岗位必须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同时经办其中任何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
第三章 授权审批控制
第六条 学院对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按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职责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验收人和证明人、审批人要严格把关,并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计系统控制
第八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通过会计的核算和监督系统来进行的,主要包括委派会计岗位职责控制、财务副部长及审核岗位职责控制、会计复核岗职责控制、会计综合岗职责控制和出纳岗职责控制。
第九条 委派会计岗位职责
1.受学校财务处委派,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湖北工业大学(以下称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学校相关决议,保障学院合法经营,维护学校利益。
2.担任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对学院财务事项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规范经济秩序。
3.负责学院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4.负责筹措办学资金,保障学院事业发展;加强学院各项收费工作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5.审核学院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负责学院与学校间财务关系的协调与沟通;组织完成各级部门对学院进行的各项检查工作;负责学院收费许可的报备工作。
8.负责学院财务人员的管理、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9.完成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副部长兼审核岗职责
1.协助委派会计管理财务部事务。
2.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汇总各部门(系、部)申报的预算,进行比较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及时分解、下达各部门(系、部)预算指标,反馈预算使用情况。
4.按时编制各类会计报表、财务决算报告初稿,并负责外部使用单位所需会计报表的编制。
5.负责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定期备份电子数据;负责学院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和税务系统的管理、更新工作。
6.定期清理财务借款和往来款,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7.负责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财务部对外宣传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复核岗职责
1.依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复核。确保会计核算工作准确规范,并对复核后的会计凭证负责。发现差错及时与审核人员沟通进行更正。
2.配合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清查核对各种材料和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负责学院办公耗材单据、报表的归集和管理。
3.负责完成与税务机关、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各项业务往来工作。
4.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财务印章。
5.负责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综合岗职责
1.根据人力资源部劳资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编制工资报表,保证工资及时、准确发放;负责各类人员、各种费用的归集整理。
2.根据学院相关文件,保证学生收费系统各项收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收取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等,抵扣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定期向学院各系和相关部门发布学生欠费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各班级、各系缴费情况;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核对和缴费率的核算;负责收费系统学籍、收费标准异动的更新和维护。
3.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核对与发放;及时登记生源地助学贷款辅助账。
4.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归档和查询工作;负责财务部对内、对外联络;负责财务部文件收发。
5.负责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后的会计凭证,支付各种结算款,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现金及时缴存银行,不坐收坐支。认真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做好银行票据登记、账户对账等工作,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妥善保管各种有价证券、空白票据。
2.负责学院各类税务发票、财政收据和内部收据的领用、核销和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4.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预算控制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学院预算的编制、监督执行和决算编制、报告的职能部门,学院各部门(系、部)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经院长办公会核定的预决算,报学院董事会审定,学院董事会为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需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六章 资产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系、部)购买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保证经济内容真实、合法。按照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和合同管理办法,在支付款项或借款时,需向财务部门报送一份合同原件,实行招标的,还需报送评标报告,财务部门按发票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十七条 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验收、入库、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对学院各类财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账账相符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学院重大的债权、债务等经济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按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审定后实施。财务部定期清理学院债权、债务,及时办理结算;定期开展清理“小金库”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潜在风险及时预警,并提出应对预案。
第七章 财务信息控制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财务信息客观、准确、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相互分离,不得兼任。禁止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操作财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升级和运行安全,定期备份和妥善保存财务数据,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更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确因工作需要建立或变更财务信息,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建立或变更财务信息的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签字存档。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利用,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院长审定;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询非本人经手或审批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接受政府、社会中介和学校等对学院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财务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和完善;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根据事件性质和损失大小,给予教育或一定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6月5日,湖工大工程〔2017〕1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