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级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人员,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人员,院级干部、正高职称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院级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内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出差人员可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乘坐飞机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订票费、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可凭票在差旅费内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出差一般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如需换乘,须说明理由,按管理权限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原则上不鼓励自带交通工具出差。对出差目的地在500公里范围内或因携带货物、资料不便或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自带交通工具的,应事先在差旅审批单注明,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凭路桥费票据、出差区间和时段内的燃油费发票、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票(租车需提供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报销。自驾车或租车出差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省内住宿标准上限如下表:
湖北省内住宿上限标准表(元/天·人)
标 准 职 级 | 湖北省内 |
省部级人员,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 | 800 |
厅局级人员,院级干部、正高职称 | 480 |
其他人员 | 320(武汉350) |
湖北省外出差的,住宿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者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当天18点,报销房费不超过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的,往返车站、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凭据报销,不发放当日市内交通费补助。
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特殊类型差旅费
第十九条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等发生的差旅,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食宿费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会议、培训不安排食宿或者统一安排食宿且明确说明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照差旅费规定发放。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据实报销住宿费。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经学院批准派往合作单位、基层单位实习、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类工作队等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外出期间的各项补助按相应的文件精神、请示报告批示意见执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报销,由学院与接受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工作、竞赛等需要出差的,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60元、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学生各项差旅补助应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带队实习,差旅费按学院本科教学实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带队参加各类竞赛,差旅费按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具体开支范围、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院外人员来院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据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参照第十九条执行。到武汉市远城区开展会议、培训以外的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
第二十七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培训等超过一个月以上,除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外,本人利用休息时间往返培训地点与家庭所在地的,可按平均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和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往返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差旅审批单),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系书记、系主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差,提供经审批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登记表》,可代替差旅审批单);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提供经审批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教师参加会议、培训申报审批表》,可代替差旅审批单。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项或同一事项多次出差,应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不得将不同趟次的差旅票据合并一起报销。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审批单、飞机票(电子发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及住宿费清单(需加盖入住酒店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市内交通票据、支付凭证等。出差人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如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及住宿结算单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住宿发票及清单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到无正规住宿设施的偏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本人家中时,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差旅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业务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有效住宿证明,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交通费,按标准发放往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须提供情况说明,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交通费,按标准发放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自带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办公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除对公转账外,报销1000元以上交易须提供相关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结算支付凭证。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真实完整、合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负责人须配合财务部完成违规资金追缴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执纪问责、严肃处理。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武汉市内因公办事、参加会议、培训、竞赛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特殊类型差旅未纳入本办法的,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工大工程〔2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差旅审批单
2.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办公用车派车单
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自驾车申请单
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差旅审批单
出差单位(部门) |
| 填单人 |
| 填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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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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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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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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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交通工具 | □ 火车 □ 客运 □ 飞机 □ 其它 □ 自驾 □ 租车 |
特殊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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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 (逐个填写) | 工号(学号) | 姓 名 | 职称(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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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 负责人审批意见 |
| 院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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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城市间交通工具选择租车时,按《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办公用车管理办法》,差旅审批单还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2.城市间交通工具选择租车、自驾时,分别填写附件2、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