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徳、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积极上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
(五)无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
根据上学年各科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总分排名,班级第一名获学业一等奖学金2000元,班级第二名获学业二等奖学金1000元,班级第三、四名获学业三等奖学金600元。若出现排名并列者,则按专业必修课成绩总分进行排名。
(二)素质发展奖学金
依照《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发展测评办法》执行:根据上学年素质测评总分排名,班级第一名获素质发展一等奖学金2000元,班级第二名获素质发展二等奖学金1000元,班级第三名获素质发展三等奖学金600元。若出现排名并列者,则按各单项素质排名之和进行排名。
(三)考研(留学)奖学金
1.应届毕业生考取国外高校研究生者,按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对前10名学生给予留学奖学金1000元。
2.应届毕业生考取国内高校研究生者,按照武书连中国大学排行榜,对前10名学生给予考研奖学金1000元。
(四)学术创新奖学金
1.以学院名义且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刊物层次进行奖励:
(1)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不含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不含扩展版)收录的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2)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录》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中文普通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2.以学院名义且以第一作者申请获得专利,根据专利类别进行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
(4)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3.代表学院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依照《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竞赛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参加“A+”类赛事获奖的学生,根据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国家级一等奖8000元/项、二等奖4000元/项、三等奖3000元/项;省部级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15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2)参加“A”类赛事获奖的学生,根据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国家级一等奖4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500元/项;省部级一等奖15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3)参加“B”类赛事获奖的学生,根据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国家级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省部级一等奖400元/项、二等奖200元/项、三等奖100元/项。
(五)文体竞赛奖学金
经学院组织参加文体活动获得奖励的学生,根据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国家级一等奖4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2000元/项;省部级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600元/项。
(六)精神文明奖学金
1.正面宣传我院精神风貌,在主流媒体上发表新闻稿件,根据媒体影响力和稿件篇幅,每篇奖励100~500元。
2.学生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代表我院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七)政府奖学金
由国家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类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实施。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方法
(一)学院每年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系全面负责本系学生评奖的部署、指导、监督和汇总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名额进行评选。
(二)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评奖名额、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公开。
(三)所有奖学金项目须由学生提供申请表、成绩单(奖状、奖励文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对各申报奖项类别、级别进行审定,并作出初步评审。
(四)初评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向系学工办提出申诉;系学工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学工部。
(五)学工部负责对各系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学生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工部提出申诉;学工部应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学工部根据情况调查结果,作出维持评奖结果或发回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