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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日期:2020-05-18点击数: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我院实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院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来电或来函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在报到时进行初步审查。新生报到须交验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请假者须提供请假相关证明),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费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所持录取证明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因参军服役、疾病等个人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参军服役的,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其他原因的,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学年额度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学制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为准,一般为本科专业四年、专科专业三年。

第九条以标准学制为基础,以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为依据,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最长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为六年,三年制专科为五年,毕业时其学制以标准学制年限计。学生因创业休学,其最长修业年限本科可延长至八年,专科可延长至七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其在校学习最长修业年限本科可延长至八年,专科可延长至七年。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由理论教学(含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教学、课外教学与培养(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课外素质发展)组成。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获取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由学院统一安排实施,以MOOCS网络通识教育选修课为主,每学期第3-4周进行选课,学生课外自主安排课程学习。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选修12个学分,专科学生应选修8学分,大一至大三学年每学期至少获得2学分。

第十二条课外素质发展根据学院《大学生素质发展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毕业前本科学生需获得12学分方可毕业,专科学生需获得8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学分的计算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学分的最小计量数为0.5。

(二)学分计算方法

1.一般理论课(必修课、选修课、并含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总学时/16;

2.体育课学分=课程总时数/32;

3.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第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根据。

(一)绩点的确定

当考核成绩大于60分时,课程绩点=(分数/10)-5;当考核成绩小于60分时,课程绩点=0。五级记分制的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和0分计算。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其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以此为依据计算学生的班级成绩排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且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分为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实验(实践)操作、课程论文等或几种方式并用。一般非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教学内容、方法及特点,课程教学过程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比重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

原则上每学期考试科目为3~4门,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查科目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测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课堂讨论、随堂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独立设置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进行考核。学生体育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金工实习、电子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性实践性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八条考核的深广度应限于该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以内。跨学期的课程应于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并分别按一门课记载成绩。如在前一学期因特殊原因未进行考核,则下一学期进行考核时,应覆盖两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十九条学生平时作业有1/3未做或课程的实验经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其成绩登记时以零分记入,并以补考(或重修)处理。旷课达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任课教师可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其成绩以零分记入。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课程免修。学生因学籍异动,原已修课程与现行课程大纲相同或相近,且原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该课程,保留原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因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个人经历与专业特长,包含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经历、成果,申请相关课程免修,经开课系部同意,报学院教务部批准后,免修课程成绩按75分(或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缺考与违纪、舞弊的成绩记载

(一)学生无故缺考的课程,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缺考”字样,其成绩记为零分。

(二)学生考核违纪、舞弊,登记成绩时应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凭有关证明(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同意后,报学院教务部备案并办理缓考手续(事后申请无效)。在成绩登记表上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补考,按缓考课程上学期期末考核方式,成绩如实计入。

(二)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补考时,也可按上述缓考办法处理,并在下一学年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补考(或重修)

学生学期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学生课程补考(或重修)综合评定成绩参照该课程上学期期末考核方式处理,其中综合评定成绩超过75分的,以75分计入。因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补考(或重修)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学生解除相应处分后,可给与补考(或重修)资格。

第二十五条清考

学生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申请清考。学生毕业清考(或返校考试)综合评定成绩以课程考试卷面成绩计入,其中卷面成绩超过65分的,以65分计入。

第二十六条回校补考(或重修)

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拿到毕业证者,可于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考(或重修),并按第二十五条计入成绩。回校补考(或重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学籍预警、编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籍预警是指学院对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一定学分的学生给予警示和处理,具体分为学业警示和预警处理,依据学院《学生学籍预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编级

(一)本、专科学生学年结束所得课程学分累计不足在校学习期间应得开设课程学分的1/2者,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二)达到学制规定年限,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而又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三)凡重新编级的学生,应在通知下达2周内到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和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因多次编级以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或在编级通知下达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每学期前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生家长同意者;

(八)因违纪达到学院规定条件者。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审核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院文件形式将退学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学决定不能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送达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仍无法送达的,学院将通过张贴公告或网站公告的方式实施送达,公示期为一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的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复查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从退学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处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由其本人或委托人在退学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的两周内到学生工作部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或六周者;

(二)因学生个人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学籍的。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单,附学校医院诊断意见或其他必要的证明,经院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须在两周内到学生工作部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按国家级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院,学院保留其学籍。

(四)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者(含休学生及停学保留学籍者)应在开学后的前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教务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此期间如报考其它学校,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三)其他情况确需转专业者。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超过三学期以上的;

(二)跨高考录取批次转专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者。

具体内容参照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申请转学理由和条件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

(一)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须提交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班导师、转出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材料、转出系主任签署意见、转入系复审材料、转入系系主任签字、院教务部综合审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二)学生向同批次录取的其他院校转学,须提交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班导师、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学生工作部和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转学,学院只负责学院内手续的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符合《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院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没取得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结业后,在规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考(或重修),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并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对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根据其取得的课程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及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教务部核实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会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文件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