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0-05-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 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 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 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注意在高知识群体、青年教师、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由本人自愿申请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 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要求入党必须由本人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认识;为什么 要求入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尤其是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 重要思想的认识、态度和表现;本人的主要优、缺点及对缺点的认识和分析。 本人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处分,都必须如实写清楚。 同时,还应写份关于个人家庭历史、本人经历、主要社会关系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 材料。

第七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 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 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要确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要对 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以及组织共 产主义学习小组(或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党章学习小组),定期培训等各种形式,对他们进 行培养和教育。共产主义学习小组一般每月开展一次活动。

第九条 支委会在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全面了解、考察的基础上,经支委会集 体讨论同意,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应 要求重点培养对象经常汇报自己的思想政治情况,一般学生每季度、教职工每半年应向党 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政治情况,汇报要真实、要联系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实际。

第十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其入党动机、信仰信念 、政治觉悟、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思想品德、献身精神、纪律作风、工作表现等,并采 取写实的方法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总支每年要对积极分子队伍的 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对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考察和全面教育; 对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二年以上的重点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委会提名,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 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 函调或必要的外调。 政审要求: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调查提纲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函调对象单位的 名称、地址要详细、清楚、准确。 政审手续:由各党支部到所在党总支具体办理手续。少数确实需要到外地进行调查的 ,经总支同意后,支部可派二名正式党员前往(或利用其它出差机会)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院党校、组织部、各系分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 训时,各种形式的培训总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教材等党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人被列入发展计划后,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审材料、培养教 育考察材料等报送党总支,经总支审议同意后,报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总支审议同意和组织部预审同意的,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 送审的6个方面材料是: 1、支部综合报告和《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支部综合报告和考察意见要 采取写实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并需说明是否与本人汇报相符)、 一贯表现、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思想品德、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决定发展其入党的主要理 由。 2、政审调查证明材料〈政审材料在本人档案中的,支部要在考察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 注明情况〉。 3、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所写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 个人自传的主要内容是: 1)、本人对党的整个认识历程,其中要写明本人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及对文化大革命 、八九政治风波、法轮功等政治斗争中的认识及态度。 2)、个人简历及成长经历、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个人主要优缺 点及努力方向等。 4、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所写的历次反映本人真实思想状况的思想汇报。 5、与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联系较多的群众对申请入党人的评议意见。 6、是团员的要有团组织的推荐材料(院系团组织干部、学生会干部、学工助理须有院团 委推荐材料,其他团员只需团支部和团总支的推荐材料)。

第十五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其中,教职工在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总支应将教育 、考察的有关材料送人事档案室,随档案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学生毕业时,不论是否落 实了用人单位,各学生党支部都应将其入党的培养、教育有关材料及时加以整理归档,在 每年4月底以前送至学生档案室存档,以便随本人档案一并转给所去单位。

 

第三章 党员发展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的主要对象为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根据鄂组发[2000]6号文的 规定,公示的主要内容是五公示三监督五公示即:1、公示党员条件。2、公示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3、公 示发展程序。特别要将党组织对公示对象的培养、培训情况及公示对象的政治表现情况等 予以公示。4、公示处理结果。把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及调查处理结果公示。5、公示 举报电话及工作人员的姓名。三监督即:1、监督公示对象。2、监督有关党务工作者。3、监督进行党员发展工作 的基层党组织。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在五公示三监督原则的基础上,主要公示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 预备党员名单及党组织对其培养、培训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示的形式。在教职工中发展党员,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以学生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应以公示栏为主,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示的步骤。1、拟定公示内容;2、及时进行公示;3、收集群众意见;4、调 查核实情况;5、研究处理意见;6、公示反映出来的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各级党组织要安排专人填写《公示情况表》,将群众 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填写进去,并签字盖章。对经核实问题较严重的公示对象,予 以淘汰;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公示对象,继续进行教育培养;对经核实后没有问题的公示对 象,按党员发展的正常程序进行培养和及时吸收入党。 对无群众反映问题的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是学生的,由党支部在《申请入党积极分 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经过公示,无群众反映问题字样;拟发 展对象是教职工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总 支审查意见栏中填写经过公示,无群众反映问题字样。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是学生的 ,由党支部在《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填 经过公示,无群众反映问题字样;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是教职工的,由党总支(直属 党支部)在《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中填写经过公示,无群众反 映问题字样。

第十九条 公示的时间与期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可以设置固定公示栏, 对党员发展情况常年进行公示。对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期限一般为10 左右。 公示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时,对拟发展对象,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发 展对象之后、报院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之前进行公示;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 讨论通过之后,报院党委审批之前进行公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受

第二十条 组织发展之前,介绍人、党支部、党总支和组织部要逐级严格把关,坚持 党员标准,严格做到五个不发展:政治素质不高,表现一般化的不发展;没有经过短 期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必要时间的培养、考察的不发展;入党手续不全 、材料不全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公示的不发展。

第二十一条 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 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 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信仰信念、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 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 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 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个人主要优缺点及需 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二、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等审议的情况。 四、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的其他同志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发表意见时 ,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评价,对存在的缺点要进行中肯的分析帮助。 五、申请人谈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和会后的打算。 六、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 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七、宣读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 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报经党总支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填写 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 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通过后,上级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副高职称及其以下人员、正 科级及其以下干部、学生等由总支委员;正高职、处级干部由院党委委员或党委组织部负 责人)谈话,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作进 一步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 》上。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经党委审批同意入党的,党支部在接到组织部通 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总支、党支部在接到 通知后,应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条 党支部、党总支在通过接纳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审议并报党委 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有党小组的还应编入党 小组)过组织生活,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 支及时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要高度重视并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教育、考察的主要方式 有: 1、听取本人汇报(每两月口头汇报一次,每半年书面汇报一次)、个别谈心(每季 度至少一次); 2、集中培训、继续参加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活动和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教育; 3、专人(介绍人)教育考察; 4、分配做适当的社会工作等。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学习表 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抓紧进行教育。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半年要考察鉴定一次,填写《预备党员定期鉴定表》。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原单位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认真负责地 介绍给新单位。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她)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 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 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考察、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 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的转正申请、递交预备期总结( 特别要对本人加入党组织时缺点的改正情况进行总结);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公示;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在通过预备党员是否转正的决议后,应在三个月内报党委审批。党支 部在接到审批结果后,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 员的党龄,从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十七条 我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这项 工作。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要检查一次,全院每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八条 发展工作要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年底要 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每学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在开学后一月内报党委组织部。 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虽已列入发展计划,但条件不成熟者不发展。 各党支部应加强对列入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进行培养、考察;条件成熟者,应及时发 展。凡列入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年底未发展入党的,各党支部要写出简要情况说明,经 党总支签字后报党委组织部。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发展党员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四月一日以前结束。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 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视情况进行批评教 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湖北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湖工组字[199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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