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5

为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明确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职责要求及管理规范,保证外聘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外聘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稳定学院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由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而从学院外聘请的任课教师(含离退休兼职教师、湖北工业大学各院、系、部的在职教师),不包括学院专职专任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学院,愿为学院服务;热爱和关心学生,愿为教育和培养学生做贡献。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充分履行教师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负责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外聘教师原则上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精通所承担课程的内容,熟悉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和相关资料(须有完整的教案)

第三章  课程范围

第七条  教学单位(系、教研室、学科组)教师数量不足,超出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的课程。

第八条  学院无对口专业师资的课程。

第九条  部分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学期第10周之后,根据教务部新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在保证本院专职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由各系、教研室提出需由外聘教师任课的申请,报教务部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由各系、教研室按照核定的人数进行外聘教师的试讲、录用等组织工作,并组织填写外聘教师登记表。

第十二条  各系、教研室在确定录用外聘教师名单之后,将外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外聘教师登记表报教务部进行资格审查与备案。经院领导批准后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  全部聘任工作在学期结束前4周完成。

第五章 职责与要求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应按照学院要求如实提供个人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各教学环节(备课、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对学生平时考核、出卷、试卷批阅、成绩登录等)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因材施教,主动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参加院系组织的有关教学活动,服从学院的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完成院系交办的与教学任务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外聘教师由聘任系、教研室进行日常管理。外聘教师与本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

第二十条  各系、教研室在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外聘教师会议,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系、教研室负责外聘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负责外聘教师的业务考核,并以此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七章 课时酬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发放标准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课时津贴及相关教学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教务部负责外聘教师的工作量统计、课时酬金计发工作。

第八章 停聘及解聘

第二十三条  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终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有反党、反社会言论或行为者;

2、师德、道德败坏者;

3、发生Ⅱ、Ⅲ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者、Ⅰ级教学事故1次者;

4、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不能胜任学院教学工作者;

5、教学督导、学生普遍反映问题较多,经查核实者;

6、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


附表: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称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拟承担课程名称

学时

授课对象

 

 

 

个人

业务

专长

及教学

简历

 

个人

获奖

情况及

主要

成果

 

教研室意见

签字(盖章)

系部意见

签字(盖章)

教务部

意见

签字(盖章)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份,由外聘教师填写,证件复印件附表后(A4纸张)一并上交。

2013416日,湖工大工程[2013]21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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