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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small><a href="" target="_blank">后勤保卫部</a> 时间:2011-03-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口007】58号)精神,加强学院中央空调系统管理,做到科学合理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和参与管理学院中央空调的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中央空调使用

第三条 学院中央空调系统夏季室内气温在30摄氏度以上时开机,冬季室内气温在5摄氏度以下时开机。

第四条 中央空调运行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7:30-11:40,下午14:00一17:30。其他时间确需使用,必须报学院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尽量少开空调,避免能源浪费,确保不开“无人空调”,人走关机,杜绝无人房间空调运行现象,减少浪费。

第五条 中央空调运行期间的室内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中央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为保持室内空气质量,禁止在室内抽烟,不允许在室内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必须关闭中央空调风机开关。

第七条 中央空调运行期间,如发现空调效果不好、漏水、有异常响声、异常气味等情况,应及时与“工程2号教学楼”物业管理人员联系,由“工程2号教学楼”物业管理人员报请专业技术人员检修。

第三章 中央空调运行维护

第八条 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院中央空调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管理人员每天值班、检查、日常养护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 当班管理人员在开机和关机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启或关闭相关的阀门和主机。

第十条 当班管理人员要到中央空调各方面的运行情况定时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中央空调运行时若发生异常情况,当班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机,以免发生事故。经专业技术人员检修后,方可重新开机。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在每年4月和10月中央空调制冷系统、制热系统转换使用的间歇时期,报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中央空调各系统包括制冷、制热系统和风机、水泵等输配系统及报警联动安保系统等分别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对中央空调系统运行记录、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情况记录、事故分析报告及其处理情况记录等资料由后勤保卫部妥善保管,每年及时存档。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人员要予以劝阻,一旦发现下班后有未关闭空调的办公室必须立即上报后勤保卫部。经确认属实后,学院对该办公室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并对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如果无法确认直接责任人的,则对该办公室成员每人罚款100元。罚款金额直接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给予报告人员50元/次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目起施行,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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