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58号)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院中央空调管理,做到科学合理使用,节约能源,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空调的使用
1、夏季室内气温达到30摄氏度、冬季室内气温降至5摄氏度以下时开机。开机指令由分管院领导下达,后勤保卫部负责执行。
2、中央空调运行时间为工作日上午7:30-21:00,晚间19:00--21:00。其他时间不得使用,若确需使用,由需要使用的部门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机。
3、中央空调运行期间,室内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由后勤保卫部负责巡查。
4、尽量少开空调,减少能源消耗,做到人走关机,下班及时关机,杜绝无人房间空调运行现象。
5、中央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在室内抽烟,尽量减少开窗时间和频次。关闭风机开关后方可下班。
6、发现空调效果不好、漏水、有异常响声、异常气味等情况时,要及时关闭空调,并与2号教学楼物业管理人员联系,由其报请专业技术人员检修。
二、中央空调的运行与维护
1、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空调的运行与维护工作,建立运行、值班、检查、维护等工作制度。
2、物业管理办公室每年4月和10月负责联系合同单位,定期对中央空调全部系统(制冷、制热、风机、水泵、报警联动安保等)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3、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指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运行。无证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中央空调。
4、中央空调运行时,工作人员要到中央空调各环节进行检查巡视,每日不少于2次,并按规定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5、中央空调运行时若发生异常情况,当班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机,以免发生事故。经专业技术人员检修后,方可重新开机。
6、中央空调系统运行记录、保养维修记录、零部件更换记录、事故分析报告等资料由后勤保卫部保管,及时存档。